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昆仑大道995号,坐落着嘉和城高迪山(一区)别墅群,因为其中一栋别墅,来自广西贵港桂平市的梁谷如今身陷囹圄。
2014年5月,在见证人陈某某的见证下,潘某某与梁谷签订一份《借条》及所附说明,双方约定:潘某某因抵押房主为李某(实际为陈某某所有)的高迪山一区某栋别墅贷款600万元,因李某将该栋房屋转让给梁谷,潘某某需将600万元给付梁谷,由梁谷还给银行。
此后,潘某某分多次将600万元转给梁谷。但时隔多年以后,2023年8月,梁谷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,又于2024年4月底被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起诉至法院。
检方认为,该别墅并未用于潘某某贷款,梁谷以指使韦某某等人威胁潘某某签订借条,并以闹事、威胁短信等方式向潘某某索要600万元,涉嫌敲诈勒索罪。此外,检方还认为梁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伪造证据,虚构事实进行虚假民事诉讼,骗取他人财物,涉嫌诈骗罪。
梁谷的家属则认为,梁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其和陈某某之间存在多笔债权债务关系,是为索要回属于自己的借款而进行的正常民事诉讼,没有伪造证据和虚构事实;梁谷与潘某某签订的借条,也是因陈某某欠梁谷钱才将其别墅抵给梁谷,对于潘某某抵押该别墅贷款,是陈某某和潘某某所说,梁谷并不知情,其基于要回自己财物的目的向潘某某索要600万元,梁谷并不构成诈骗和敲诈勒索。
青秀区法院下发的刑事裁定书显示,由于上级部门调取案卷,目前青秀区法院已中止本案的审理。
经济纠纷多年后变刑案
债权人被羁押
梁谷是桂平人,目前户籍在南宁。根据其情况说明,其于2010年经桂平老乡认识陈某某,彼时陈某某从事工程建设工作,向梁谷有过多次借款经历。
相关刑案材料显示,2013年11月17日,梁谷与陈某某妻子的堂妹李某签订一份840万元的《借款抵押合同》和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该借款合同债权人一栏留空未填。此后梁谷安排韦某某等人带李某到银行柜台采取“一存一取、钱不离柜、循环转账”的方式操作转账,分多笔将840万元转入李某银行账户后又立即取现转存,李某未取得该笔840万元款项。
2015年4月,梁谷安排黎某某去法院起诉李某,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未取得该笔款项,遂驳回黎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2013年11月19日,梁谷又和陈某某签订了《借据》,金额为1000万元,同样采取“一存一取、钱不离柜、循环转账”的方式制造梁谷姐姐梁某和陈某某之间的转账流水,陈某某未实际取得这1000万元。
2015年7月,梁某将陈某某及其妻子起诉至法院,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某归还梁某1000万元及其利息。
在这两次借款协议之外,2014年5月,在陈某某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,梁谷与潘某某签订一份《借条》及所附说明,其借条内容为:潘某某因生意周转,收到梁谷以现金出借的600万元,如到期未还按5%付月息,立此为据;所附说明内容说明了这笔600万元款项的由来:陈某某所有的高迪山一区别墅,已由潘某某抵押给银行贷款600万元,该600万元由潘某某使用,现别墅已转让给梁谷,所以该笔贷款应由潘某某给梁谷,梁谷归还给银行。
2014年6月至7月,潘某某分多次将600万元给梁谷。
▲梁谷和潘某某签订的借条及所附说明
九年之后的2023年8月,梁谷被南湖分局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,当年9月被青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针对此案,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陈某某和潘某某的多部手机号,电话均无人接听,发送的采访短信也未获得回复。
检方指控诈骗和敲诈勒索两宗罪
被告人认为系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
2024年4月底,梁谷被青秀区检察院公诉至青秀区法院,并被控两项诈骗和敲诈勒索两项罪名。
红星新闻记者获悉,检方认为,2013年11月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,均系梁谷逼迫陈某某和李某所签,840万元借款协议被法院驳回。1000万元借款协议经法院判决后生效,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,北流市人民法院将陈某某妻子位于南宁市某小区名下房产拍卖,并将执行款31万余元元支付给梁谷姐姐梁某。另查明,至2013年11月20日前,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梁谷借款416万元,已归还本息449.9万元。此外,2013年12月,被告人梁谷逼迫陈某某出具《委托书》,由梁谷代收陈某某应收的南宁市长堽村四组三产综合楼工程款850万元,事后梁谷通过协商向该综合楼工程发包方实际收取到工程款500万元。在梁谷故意捏造事实提起上述民事诉讼前,陈某某已偿还梁谷所有借款本息。因此,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。
在涉嫌敲诈勒索罪名中,检方认为,2014年5月某日晚,被告人梁谷通过陈某某约被害人潘某某来到南宁市青秀区某茶庄,梁谷以陈某某的别墅用于潘某某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为由,逼迫潘某某向其出具一张600万的借条。潘某某表示,陈某某别墅并未用于其抵押贷款故不同意,梁谷指使韦某某前来一同威胁潘某某,潘某某后被迫向梁谷出具一张借款600万元的借条。被告人梁谷拿到该借条后,指使韦某某等多人到潘某某的公司采取堵门、打砸、拉横幅等方式闹事,干扰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,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办公,期间还多次发出威胁短信要求潘某某支付600万元款项。潘某某被迫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,分11笔转账给梁谷共计600万元。梁谷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▲案涉别墅
不过,对于检方的指控,梁谷及其家属则认为不构成犯罪。
针对诈骗罪,梁谷家属表示,梁谷和陈某某认识后,双方不时发生资金拆借往来,从2011年开始陆续出借给陈某某数十笔款项,双方有借有还。至2013年11月经双方拢账,陈某某还欠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800余万元,为此签订两份借款协议,其没有采用逼迫等手段,双方都是自愿的,银行流水也是为了保险起见去银行制造的。后陈某某没有还钱,其起诉是要回属于自己出借的财产,没有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目的。梁谷借钱给陈某某是不可争辩的事实。本案梁谷是诉讼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,不是被害人自愿给付。
对于检方认定的金额,梁谷一方也不认可。梁谷家属认为,梁谷曾多次以现金形式给予陈某某借款,至今陈某某的借款也没有还完,并不如检方所称那样陈某某已经将欠款还清。
对于敲诈勒索罪,梁谷一方则认为,从600万元款项的发生背景及梁谷的主观故意看,潘某某向梁谷转账600万元是基于此前潘某某与陈某某商量,潘某某使用陈某某的别墅作为担保物,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,该别墅对应的贷款份额为600万元。基于梁谷与陈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,陈某某将别墅转给梁谷,三方商定使用该别墅抵押所获得的贷款份额600万元由梁谷使用,但最终的偿还责任亦是由梁谷承担。潘某某向梁谷出具的《借条》可以明示这些内容。在此期间,梁谷未对潘某某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该款项,只是通过上门催讨及短信催告的形式,要求潘某某尽快支付款项,言语或行为在客观上不构成威胁、要挟,不能达到使潘某某基于恐惧的心理交付财物的程度。梁谷、潘某某、陈某某三方是相识多年的朋友,此前梁谷曾向潘某某出借款项。《借条》是三方协商一致的解决别墅贷款金额事项的结果,若因该款项发生纠纷,也应是民事法律关系纠纷,非刑事犯罪。时至今日,梁谷也没能办理别墅登记。哪怕潘某某主张该别墅并未用于贷款,其也是和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梁谷当时对别墅是否用于贷款并不知情,均系陈、潘二人所言。
红星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悉,今年7月,青秀区法院下发刑事裁定书,以上级部门调取案卷可能导致该案较长时间无法审理为由,中止了本案的审理。
针对此案,红星新闻记者应青秀区法院的要求发送采访函,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得回复。青秀区检察院和上林县公安局亦未接受采访。
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